在留卡
在留卡簡介
日本針對外國人的新在留(居留)管理制度於2012年7月9日起實施,過去相當於旅日外國人身分證的「外國人登錄證」已被廢止,取而代之的是「在留卡」。所有取得3個月以上在留資格者,必須取得在留卡。
- 在留卡管理制度的對象:在日本取得3個月以上在留資格者,包括日本人配偶、日裔定住者、在企業工作取得「技術」或「人文知識國際業務」在留資格者,實習生、留學生和永住者等。
- 不屬於在留卡管理制度的對象:在留資格「3個月」以下的「短期居留」者、在留資格「外交」或是「公務」者、特別永住者、不具有在留資格者。以旅遊目的在日本短期居留者也不是對象。
- 發行機構:法務省
- 手續辦理、交付地點及詢問處:法務省入國管理局
- 記載內容:在留卡上的個人資料包括持卡人相片、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性別、國籍、住日地址、在留資格、在留期限等。
- 有效期間:永住者以外的申請人的有效期間至在留期間屆滿日,未滿16歲者則至16歲生日或在留期間屆滿有效。永住者由頒發日起7年,未滿16歲者則至16歲生日有效。
- 住民票:外國人和日本人一樣,成為住民登錄的對向,因此據有3個月以上在留資格者的在日外國人與日本人一樣可以申請「住民票」。
在留期間(停留期間)
在留期間最長5年。
在留資格 | 在留期間的種類 |
「技術」,「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」等的就勞資格(「興行」,「技能實習」除外) | 5年、3年、1年、3月 |
「留學」 | 4年3個月、4年、3年3個月、3年、2年3個月、2年、1年3個月、1年、6個月或3個月 |
「日本人配偶等」,「永住者配偶等」 | 5年、3年、1年、6月 |
申請在留卡
取得3個月以上在留資格者,於成田機場(東京)、羽田機場(東京)、中部機場(名古屋)、關西機場(大阪)入境時,可直接於各機場申請及領取在留卡。由其他機場入境者,過關時海關會在護照上蓋上陸許可章及日後交付章(如下圖所示),日後需向在日居住地之市區町村的區公所申報住址,再由地區的入國管理部屬郵寄給申請人。
於機場領取在留卡者,在確定在日地址後14天以內,需持著在留卡至在日居住地之市區町村的區公所申報住址。在護照上蓋上陸許可章及日後交付章者需辦理同樣手續。
持有現行「外國人登錄證」者,毋需馬上更換「在留卡」,至2015年7月8日為止有效的「外國人登錄證」可被視為在留卡,因此可於在留期間屆滿前或在2015年7月8日以前再更換即可,但是未滿16歲者,務必於滿16歲前申請更換「在留卡」。
注意事項
- 在留卡需要隨身攜帶,嚴重時不攜帶者可被當地警察罰款。在留卡可以代替護照證明持卡人身分,不管是在辦理國民保險、手機、租屋、或是申請水電、電話服務等方面,在留卡都是需要用到的。
- 中長期僑居者變換地址時,在由搬家日數起14天以內,需持著在留卡至在新的居住地之市區町村的區公所申報住址。中長期僑居者也是住民基本台帳制度的對象,在辦理申報時可一次辦理轉入申請及轉居申請。
- 性名、生日、性別、國籍等變更時需14天以內持護照、照片、在留卡,至地方入國管理局申請變更。當日即可領取新的在留卡。
- 永住者及未滿16歲者需在在留卡有效期間內持護照、照片、在留卡,至地方入國管理局申請更新。當日即可領取新的在留卡。
- 發現在留卡遺失、竊盜、損壞時在14天以內持護照、照片、在留卡,至地方入國管理局申請補發。當日即可領取新的在留卡。如沒損壞而又想申請補發時需繳納手續費。
- 擁有「技術」等就勞資格(「藝術」,「宗教」及「報道」除外)或「留學」等在留資格的中長期僑居者,在變更所属機構(如公司或學校)、機構地址變更或消滅等事由發生時需在14天以內至地方入國管理局或郵寄至東京入國管理局申報。
- 以配偶的身份擁有「家族居留」,「特定活動」,「日本人配偶」或「永住者配偶」在留資格的中長期僑居者,在離婚等情況之下需在14天以內至地方入國管理局或郵寄至東京入國管理局申報。